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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正式起诉刘鑫!法律能跨过道德定分止争吗?

苏州普法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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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2017年12月20日,东京地方裁判法院对“江歌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当天,江歌母亲表示不接受判决,且对刘鑫的行为提出质疑:“回国后,我会和你对簿公堂。”


2018年10月15日

中国女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害的第711天

这一天江歌母亲收到了

江歌被害案的法律文件


也就在这一天

江歌母亲发文表示

接下来将依法启动对刘鑫的法律诉讼



江歌母亲要起诉刘鑫的态度十分坚决,但并没有说明诉讼的具体方向,那么就本案现有的报道内容来看,江歌的母亲可以依据哪些法律进行诉讼呢?


让我们来听听,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伟律师的看法。


Q

案件发生在日本,江歌母亲需要去日本起诉刘鑫吗?

吴律师

如果走刑事诉讼程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国外触犯刑法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但是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走民事诉讼程序的话,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无论江歌母亲走刑事诉讼程序还是民事诉讼程序,我国国内的法院都是有管辖权的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Q

刘鑫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呢?

吴律师

刘鑫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最核心的一点就在于她是否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江歌是不是因为受刘鑫的委托而出门同陈世峰谈判的,这是判断刘鑫是否具有救助义务最关键的依据。假设江歌是受到刘鑫的委托而出去同陈世峰谈判,那么刘鑫就对江歌的安全就有保障的义务。如果这个时候刘鑫不但没有施救,反而将门反锁,那么就要承担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的责任。当时门有没有反锁,是判断刘鑫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一个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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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作为形式出现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就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除了应当具备一般犯罪构成要件外,其构成还须具备以下特殊条件:


▲行为人负有阻止他人死亡的作为义务


▲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不作为行为与他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行为人有阻止他死亡的法律义务(非道德义务)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核心,那么,该作为义务来源于何处呢?


一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Q

刘鑫是否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吴律师

应该分两种情况讨论: 如果按照刘鑫所说,她没有让江歌出去应付陈世峰,是江歌自己主动要求出去的。那么这种情况叫作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受到的损失,应该由受益人来支付和赔偿。如果刘鑫是委托江歌去跟陈世锋谈,在这种情况下,刘鑫与江歌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受委托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受到的损失,应该由委托人来承担。因此,无论是刘鑫委托江歌出去谈,还是刘鑫所说的江歌自己主动出去谈的,在谈判的过程中江歌遭受的人身损害,都应该由刘鑫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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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法律知识


在本案中,案件证据证明,江歌是收留照顾刘鑫并被杀害,很可能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而不顾个人安危。有学者认为,对见义勇为属于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论语》云:“见义不为,无勇也。”自古以来,见义勇为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广泛推崇和拥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更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见义勇为者有时却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流血又流泪”往往成为了见义勇为者的真实写照。


为回应社会关切,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专门设置了两条“见义勇为”条款,第183条谈及见义勇为者受损后的补偿负担,第184条论述了见义勇为者免责情形。两个条款从不同维度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保护和支持。




看·法

舆论的喧嚣代替不了法律的审视,激进的观点不能代替事实本身。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方能定分止争、各得其所。


江歌案也是这样,只有公正的审判,包括法庭上严谨的证据呈现,对事实的厘清,对是非的认定,才能将这起事件从口水中打捞出来,也才能让苦难者看到公正,让愤怒者得到安慰。


你对此事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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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法制网、新京报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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